湖北省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检测监管平台

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省住建厅颁发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从事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的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据此出具检测报告。
(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时,检测设备、仪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检定或校准,并经确认符合规范要求;
2、能自动控制荷载的加、卸载,并完成时间、荷载、位移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传输;
3、检测数据能够实时上传到检测监管平台;
4、能保存检测的原始数据及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不能提供模拟数据、预录入数据再传和双重校验参数等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功能;
5、具备全球定位功能;
6、千斤顶、百分表、静载测试仪、压力传感器、位移传感器等应为自有设备,其他设备需租赁时,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三)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的数据应包含:
1、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时,规范规定的记录时刻以及对应的荷载值和位移值;
2、反映工程静载荷试验全实景、现场仪器、设备布置运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操作及试验关键过程的相关照片(如反映千斤顶和位移计、反力装置、基准梁基准桩、最后一级加载时荷载与位移值等)不少于5张;
3、检测地点信息(含GPS定位)。
二、严格落实检测机构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检测机构在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前,应先在检测监管平台上登记检测方案信息,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单桩信息、测试数量、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租赁检测设备需提供租赁合同)、检测方法等信息。在试验过程中,检测人员变更、检测设备更换,应重新登记。检测方案登记成功后,检测监管平台将自动生成该项目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检测流水号,检测机构领取检测流水号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报告编号与检测监管平台生成的流水号应一一对应,且具备二维码唯一标识。
(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过程中,如出现检测数据传输中断或无法传输、天气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等异常情况,应暂停工作,并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待恢复正常工作条件后,再继续开展检测工作。
(三)检测机构应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准确和实时,对检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严禁采取技术措施干扰检测工作,严禁编造、删节、增补检测数据。试验过程中出现非正常终止加载情况时,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四)检测机构应按照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将地基基础检测合同、检测报告、检测方案、原始记录等,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检测报告编号顺序独立建档,并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五)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过程的现场管理,认真核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核查检测设备设施的相关信息,监督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测方案等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六)监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方式对检测现场进行见证。应真实填写旁站记录,详细记载试验过程情况。发现检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检测异常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切实加强地基基础检测行为监管
(一)省住建厅将统一建立检测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配各市、州及各县(市、区)相应使用权限。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测机构按时完成远程监测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地基基础检测工作抽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是否按检测方案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和设备设施是否到位,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检测监管平台,及时对检测机构上传信息进行监控,发现检测行为不规范或对检测报告有怀疑的,应及时提出并责令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实施处罚,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进行记录和公示。对未使用远程监测系统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并实时上传的进行通报。
(五)省住建厅将对该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适时组织对检测机构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能力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季度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上报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的监管情况。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联系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质量监督科。联系人:徐建军,联系电话:027-67120975。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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